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不予赡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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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10岁时母亲去世,此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婚,直至李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04年,经人介绍,李某父亲与一离异女子结婚,该女子育有一子,也已成家。在父亲再婚期间,李某每月给父亲、继母生活费800元。2009年,李某父亲去世,此后李某每个月给继母300元生活费。2010年,由于感觉孤单,继母搬到儿子处居住,李某不再给继母生活费。继母十分生气,指责李某不尽赡养义务。而李某也觉委屈,认为自己未受其抚养,从法律上没有义务再给其生活费。请问,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不予赡养?
分析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呢?《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本案看,李某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李某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从李某反映的情况,李某父亲再婚时,李某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李某,因此,李某也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