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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赡养纠纷一朝终解决 八十老妇点燃希望之光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从2009年12月开始,由被告吕志才每年付给原告金桂珍赡养费240元,直至原告金桂珍岁月终止;其余原告金桂珍所需的全部赡养费用及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和平时的照顾护理,今后去世后的后事料理全部由被告吕志友承担。

    原告金桂珍与丈夫吕朝顺生育了子女三个,为女儿吕保珍已出嫁,长子吕志才,次子吕志友已成家立业。1986年金桂珍、吕朝顺夫妇与二个儿子为赡养问题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了(1986)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之后又发生纠纷,1994年经村公所调解达成协议,1998年金桂珍、吕朝顺夫妇第二次诉请解决赡养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吕朝顺由被告吕志才负全部赡养义务,金桂珍单独生活由被告吕志友付给粮食等物及钱赡养,2000年吕朝顺去世,吕志才一人承担了后事料理。因吕志友对母亲金桂珍赡养不周,2004年原告金桂珍第三次起诉赡养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吕志友自愿付给原告金桂珍粮食等物,并承担原告金桂珍生病期间的开支医药费直至金桂珍岁月终止。2009年7月原告金桂珍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经做工作撤回起诉,2009年10月30日第五次向法院起诉解决赡养纠纷。

    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发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金桂珍系被告吕志才、吕志友亲生母亲,被告吕志才、吕志友对金桂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被告吕志才已按调解协议对其父吕朝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在吕朝顺去世后,独自承担了吕朝顺办理后事所需的一切费用。被告吕志才同意每月给付金桂珍人民币二十元,被告吕志友对母亲金桂珍赡养不周,故母亲金桂珍主要应由吕志友赡养,吕志友依法应对金桂珍履行赡养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吕志友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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