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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 两份遗嘱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记者姜岚通讯员慕新伟

  都市报讯张某先后给后娶的老伴黄某及3个子女留下了两份遗嘱,他去世后,由于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和黄某都很纳闷,到底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3月20日,记者从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争得张某生前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3个子女将黄某诉至了法院。

  据办案法官介绍,十几年前,56岁的张某与42岁的黄某经人介绍后再婚,无房的黄某搬进了张某的住处。2007年,张某患了肝硬化后,黄某一直悉心照顾,张某在感激下就给黄某留下了一份遗嘱:待自己故去,将自己生前所有和居住的一套楼房留给黄某继承。

  随着病情的加重,黄某一人照顾张某已力不从心,于是,张某的3个子女也开始轮流照顾张某。今年1月,看着3个子女为自己忙前忙后,张某又被儿女们的孝顺感动,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将先前准备由黄某继承的那套楼房,留给3个子女继承。立完遗嘱后不久,张某去世。

  忙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的3个子女看到黄某还住在父亲生前的那套房子里,于是委婉地告诉她要其另找住处。黄某很生气,拿出遗嘱辩解,子女们这才知道父亲生前曾立了两份遗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留下的两份遗嘱都属有效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张某遗留的楼房应由张某的3个子女继承。考虑到黄某暂无去处,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的3个子女补偿了黄某5000元,并同意其可在房内居住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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