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该作广义的解释,即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可以不局限于家庭,被害对象也不局限于妇女,暴力的指向可以是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甚至是丈夫。暴力侵害对象应该包括一般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特定家庭中的弱者,如"妻管严"的丈夫;某些特定时间的弱者,如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发生的空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露在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表现为,既不积极反抗,又不积极向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帮助和保护。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稳蔽性。
(三)危害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和极端性。就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暴力行为而言,往往反复发生,如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体罚和殴打、虐待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长期的危害性。有的暴力行为一开始就具有极端性,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会的宽容性。尽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比较容易察觉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宽容的态度,虽然知晓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认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被动性表现为国家对家庭暴力干预的选择性。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思想影响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没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在我国一些农村仍然根深蒂固。这种夫权思想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包括对妻子的绝对支配。虽然法律上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在一些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家庭,这种民主法制思想难以得到体现,离婚和结婚几乎成了男子的特权,而妇女在这方面的自由几乎非常少。另外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家庭的影响,这种观念包括妇道、贞操等对妇女的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力量,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二是传统的家庭财产的所有制度,尤其是房产的所有制度。尽管无论是当今法律制度本身还是在现代法制文明比较强盛的城市,夫妻财产地位平等已经被公认,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契约婚姻和婚后财产公证等一些现代文明的理念几乎是人们闻所未闻的。"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非常盛行,有的妇女还是像嫁妆一样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许配给男方。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些,但是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却难以保障,即住房和耕地。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2.父权思想。封建遗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是导致一些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思想根源。包办婚姻中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父母如果对子女的自由婚姻不满,就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比如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迫使子女就范。在这些家庭暴力中,往往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参与,如除了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叔伯等。
3.重男轻女思想。这种思想至今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很有市场,不少人尤其是老人还都希望有一个孙子能够传宗接代,因此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以男子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生育男婴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要比生育妇婴的妇女高。这种思想导致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妻子由于没有生育男婴,而遭到丈夫的虐待。在一些地方,如果女方丧失生育能力,也会导致针对自己的歧视和家庭暴力。
(2)出身的女婴没有获得与男婴同等的家庭待遇,甚至动辄遭到殴打。我们在刑事检察业务中,曾经遇到过一起家庭暴力致死女童案件。一名在京经商的外省市人员,逃避计划生育,在已经生育一名女儿的情况下,又生育一儿子。小儿子出生后,父母对女儿日渐冷落,稍有不顺心就对她进行殴打,结果将其殴打致死。
4.望子成龙,棍棒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思想中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说法,这种思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但是在这思想的支配下,父母往往会把自己年轻时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到子女的身上,强化本人意志对子女意志的控制。在教育子女的行为上表现为苛刻、严厉,不考虑子女的承受力。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父母就采取打骂的手段,也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家庭暴力。
(二)工作压力
家庭往往被当作生活的"避风港",人们可以在家庭中寻找安全感。但是激烈的社会竞争对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这种竞争使人们产生了失业恐惧症。当一个家庭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的矛盾有可能随之加深。家庭压力过大,将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三)不良生活行为
家庭成员的不良生活行为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常见的不良生活行为包括: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的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家庭暴力案件看,多数存在以上这些不良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导致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引发了对应的家庭暴力,既所谓的"以暴制暴",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撑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就曾办理过一起父母杀死亲生儿子的案件,儿子长期吸毒,不仅导致倾家荡产,还经常打骂父母,父母迫于无奈,义愤杀子。
(四)婚姻危机
1.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暴力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暴力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除了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比较普遍外,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即虽然女方在体力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在发现丈夫"不忠"的时候,往往也会采取警告甚至报复行动,比如乘丈夫不备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或者雇用杀手对丈夫采取暴力侵害,第二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屡发现。
(2)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对对方采取暴力手段,试图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甚至在威胁不成时,采取极端手段致对方于死地,以清除婚外情的障碍。
(3)婚姻危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危机的牺牲品。
2.性格差异。由于在婚前彼此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夫妻彼此的性格差异较大,因而经常发生冲突,久而久之,矛盾逐渐升级,发生家庭暴力。
3.人格变态。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情型变态人格:为人不真诚坦率,极端利己;对人冷酷无情,经常感情用事,动辄冲动攻击,行为受偶然的动机驱使,往往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毫无悔意。有这种人格的人的家庭,常发生夫妻间的争吵,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的主要对象。
(2)偏执型变态人格: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遇到挫折或者失败后,怨天尤人,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易冲动攻击,盲目报复。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
(3)暴发型变态人格。这种人常因为非常细小的精神刺激就突然暴发非常强烈的愤怒而实施强暴行为。有这种变态人格的人动辄殴打妻子和儿女,虽然事后有悔意,但是再次遇到精神刺激时还会实施暴力袭击行为。这种变态人格包括病理性醉酒的情形,因为少量饮酒导致暴力行为,恢复控制能力后不能回忆。
(4)性变态人格。如施虐狂和被虐狂,都导致性暴力行为。施虐狂者在性行为中对配偶施以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种种折磨,以侵害对方的身体、给对方造成痛苦而获得兴奋和满足,严重的导致色情杀人。被虐狂则以受到对方施加于己身的痛苦而获得性的兴奋和满足。
(五)邪教的影响
邪教蛊惑人心,对社会危害极大,仅最近几年兴起的"法轮功"已经造成了数千人死亡。邪教导致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邪教徒家庭成员带领其他家庭成员采取自杀的手段实现所谓的"圆满",如去年春节前天安门"法轮功"人员携带全体家庭成员集体自焚事件,二是邪教徒家庭成员把干涉他们"练功"、入教的其他家庭成员视为魔鬼,而采取残忍的手段杀死,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一)婚内强奸行为。强奸指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虽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属于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实施暴力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只要符合违背妇女意志的特点,并且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构成强奸罪。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婚姻并不能使妻子成为丈夫的性奴隶,妻子完全可以处分自己的性权利,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应该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二)精神虐待,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虐待并不罕见,而且由于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这种精神虐待所造成的危害往往要比一般的针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的精神虐待大且深远。精神伤害可以是来自于肉体的伤害,也可以是单纯来自暴力威胁的行为--实际上没有造成明显的肉体伤害,但是这种伤害却可能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残疾甚至自杀。笔者认为,研究家庭暴力的目的是制止一切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以及维护一切受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因此,应当把精神虐待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进行研究,并着手防范。
(三)间接家庭暴力行为。有的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不是直接由另一名家庭成员造成的,而是该成员通过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如雇用他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笔者认为,虽然家庭成员不直接实施暴力侵害行为,但是他(她)是犯意提起人,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在其指使下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不作为家庭暴力问题。在家庭中,还有一些针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以及精神伤害的不作为行为,如变相体罚、遗弃行为。具体而言,如不向家庭成员提供食物、衣物,导致家庭成员被饿、冻伤、残、死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对家庭成员进行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持续性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的行为。笔者认为,严格地说,暴力行为指具有身体攻击性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但是在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把这些情形作为特殊的问题予以研究。
区分家庭暴力的等级的意义在于,确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害人获得赔偿、救助的标准。笔者主张以伤害的标准(《人体轻伤标准》、《人体重伤标准》)和暴力持续(连续)的时间来划分家庭暴力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