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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预防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导读: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网将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预防对策两方面入手论述,以求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现象的发生,并对家庭暴力预防这一事件提出一些观点。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司法、道德感化、思想教育等多种途径综合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夫妻的共同生活构筑一个情意浓浓的爱巢;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片自由自在的天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及至当代,尤为烈之。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在2. 7 亿个中国家庭中,30 %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约10 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从家庭暴力的发展趋势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数量不断上升。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20 世纪90 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与80 年代相比上升了25. 4 %。本世纪的发展速度更快,2002 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关于家庭暴力信访达3. 66 万件,数量比往年上升了40 % 。(2) 精神暴力更为普遍。一般而言,人们在提到家庭暴力时,首先想到的是暴力对身体的伤害,但据中国法学会进行了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表明,与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加普遍,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分别排名第二、第三。而且据长期从事研究这方面的专家表示,精神暴力所带来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的精神伤害容易导致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引起犯罪心理的产生。(3)家庭暴力出现了新的形式。以往的家庭的暴力多表现为丈夫虐待妻子、父母殴打孩子,但近年来,青少年对父母等家人的暴力行为也层出不穷,且手段更加残忍、更为凶暴,由此引起家庭事故也是常有发生。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且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随之带来的危害亦是不言自明。

 

  家庭暴力的界定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达成共识,以下有几种较为主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在立法方面,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出台,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法律条文。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这一危害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危害性主要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危害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处于家庭生活中的一切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人等等,以及由此引发对社会的危害;其二,危害的后果十分严重,因家庭暴力而发生家破人亡的案例不胜枚举,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家庭暴力在某些地方,尤其在农村,普遍发生,随之带来的危害也是日益凸显,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恶化的罪魁祸首

  当代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追其根源,家庭暴力是其罪魁祸首。据2008年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介绍,2008年办理离婚手续有226.9万对,比上年增长17.1万对,增长8.1%,离婚率为1.71‰,而家庭暴力是每年226.9万个家庭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全国妇联2000年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笔者认为,还有许多家庭暴力隐藏不显,实际数据应该较高。家庭暴力不仅在数量上呈扩张趋势,还出现了不少新的家庭暴力形式,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其手段更为残忍,主观目的更为恶劣,甚至是惨不忍睹。据2003年南京司法部门的数据统计表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总数的30%,有的地方更达50%,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正在逐年增加。




  (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995年第四届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指出:“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不论在家中或社区中发生,不论出家或容忍,都会给妇女的生活带来恐惧和不安全感,并且阻碍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目标,妨碍了妇女的流动,限制了她们参加基本活动和获取资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妇女被迫处于从属于男子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家庭暴力致妇女伤残、甚至死亡屡屡存在,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男方对女方施以拳脚的占39% 用器具伤害的占2% 任意伤害的占37% 用烟头点火伤害身体的占2% 个别极端残忍的施暴者采取了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剜眼、割耳、烙铁烫、柴油烧灌、农药硫酸毁容、跪地、赶出家门、关禁闭、饥饿、强迫卖淫、雇人强奸妻子、活埋、扔进水塘、电击”[6]等,更有甚者,以暴力手段直接剥夺妇女的生命。据有关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对妇女心理伤害更甚于肉体伤害,家庭暴力实施方为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丈夫,因此,相比遭受陌生人的暴力行为更为让妇女饱受精神上的摧残和痛苦。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精神上处于惊吓和彷徨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妇女的性格变为孤僻、脆弱,心理状态变得极为不稳定,极易引起家庭事故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是青少年性格扭曲、心灵受创的主要诱因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和定型的关键时期,因此,不管是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还是家庭暴力的间接受害者,家庭暴力对青少年带来的危害都十分之大。家庭暴力使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恶化,容易造成青少年认知偏离;导致青少年情感障碍;致使青少年人格障碍。生活在有暴力行为家庭中的青少年,长期耳濡目染家庭暴力,很难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纪观等。一幕幕的暴力场景、一桩桩的家庭事件,易使青少年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阴暗世界观、极端唯我化和病态化的人生观、扭曲的道德观、淡漠的法纪观。家庭暴力无形中营造了一种紧张、冷漠的家庭气氛,使青少年难以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融洽,造成青少年在情感上的种种问题,如,情绪不稳定、情感冷漠、缺乏高级的社会情感等等。青春期是青少年人格的定型期,家庭暴力极易造成青少年人格扭曲,主要表现为:一是攻击型人格障碍。青少年在家庭常遭打骂,心理受到压抑,长期郁结于内心的不满情绪一旦爆发出来,往往会选择较为激烈的行为来发泄积怨,这是攻击型人格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青少年对家长的攻击行为的模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共同心理特征是情绪的爆发性和行为的冲动性,对社会、对他人冷酷、仇视、缺乏好感和同情心,缺乏责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认同和一般公认的行为规范,经常出现反社会言行;不能从挫折与惩罚中吸取教训,缺乏罪恶感。三是逃避型人格障碍。其最大特点是行为退缩,心理自卑,面对挑战多采取回避态度无力应付。回避型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自卑心理。家庭暴力下的青少年往往都十分羡慕家庭幸福的同龄人,而他们和其他青少年一样渴望受人尊重。[7]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给他们造成多方面的自卑。



  (四)家庭暴力对施暴者的危害

  施暴者往往因自身的暴力行为使与之有密切的关系的家庭弱势群体离心离德,彼此间怨恨、埋怨,从而有可能丧失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亲人,也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更有甚者,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失和可能会使施暴者产生犯罪心理,从此踏上不归路。

  (五)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家庭暴力使家庭成员发生冲突,家庭关系紧张,导致家庭成员间不和睦或家庭解体。由于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上还处于初创时期,因此,家庭暴力的防治微乎其微,家庭悲剧却不断上演,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老人在忍无可忍时,多选择自杀、出走作为解脱方式;受暴力虐待的低龄子女除了忍受外别无他法;年龄较大的子女一般以外出流浪的方式来逃避暴力;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能够承受的程度时,有些被逼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也有的妇女以自杀的方式从家庭暴力中获得永久的解脱。[8]福建省妇联反映,1996年福州地区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杀人案件11起,爆炸1起,纵火1起。2002年,在广西连续发生了6起因家庭暴力致死或杀人的恶性案件:两起是妇女因长期受丈夫殴打、折磨、生命受到威胁而杀夫的案件;一起是有妇女为逃避暴力威胁想自杀而把新生儿子也毒死了;两起是妇女被丈夫残暴殴打致死案;还有一起是由于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殴打虐待,导致妻子跳楼身亡。有些结果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扰乱了社会秩序。

 

  家庭暴力预防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通过国家完善法律制度来规制家庭暴力,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防治家庭暴力,更需要加强思想教育,让每一个家庭都清醒的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以达治本之目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构建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许多国家均有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反家庭暴力法”。而我国,虽然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遍布于《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中,但这些规定大多较为抽象,有不少漏洞,且没有自成防御体系、缺乏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措施。因此,面对现阶段我们家庭暴力的紧迫之势,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反家庭暴力法》刻不容缓。

  (二)全民参与家庭暴力的防治



  单方性的防治家庭暴力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和防治家庭暴力。建立司法保护中心,提高家庭弱势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综合运用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等各种手段,努力克服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保障老人、妇女、儿童等易受侵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各种家庭暴力行为[9]。其主要措施有:

  1、加强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保护

  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妇女只有政治、经济地位平等,才能摆脱数千年来妇女的依附状态。消除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以保证老人、儿童的权益,从物质和精神上,关心儿童的成长,关注老人的生活。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震慑违法犯罪、弘扬正义

  司法机关机关应当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观念,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处罚,对受害人予以保护,至于家庭暴力引起的犯罪事件,司法机关应该从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标准出发,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做到处理得当、合法合理。

  3、各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共同防治家庭暴力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艰难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齐心合作,各党政、司法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发挥各自的作用,齐心构建一个全社会的预防家庭暴力的综合网络。

  (三)强化自我保护

  针对家庭暴力,司法救济、社会救济往往不如自我保护来的及时。因此,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掌握一些自救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发生家庭暴力时,应当通过打求救电话、呼叫邻居等方式以求外界力量介入,及时阻止家庭暴力的继续,情况严重者,应赶快报警、能逃则逃,切不可因“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误导。另外,防治家庭暴力的重点在于“防”字,平时应当对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的不良习惯的家庭成员予以劝解、教导,以减少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应多相互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彼此间相互包容、理解,营造一个和谐、荣恰的家庭气氛。为此,社会各机关团体,如,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多做家庭暴力危害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其清醒的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还可组织其学习一些针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技巧,为每个家庭提供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科学方法。

 

  以上是网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预防对策两方面入手论述,以求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现象的发生,并对家庭暴力预防这一事件提出的一些观点。更多家庭暴力预防相关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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