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任何一方最后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