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彭有花与被告罗细明因隐瞒血亲关系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有花与罗细明系姨表亲,即彭有花之母与罗细明之母系胞姐妹,其双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6年2月彭有花与罗细明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1996年3月19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丰城市荣塘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彭有花便离开罗细明家外出打工不归。2007年12月17日,彭有花诉诸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彭有花与罗细明系姨表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双方因隐瞒实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仍属无效婚姻。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