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专家刘伟民答:
男女双方在婚约或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不无道理。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但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应不予返还,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于因解除变爱关系或婚约关系引起双方互斗行为的,应根据民法侵权赔偿予以处理;对于因此引起的凶杀,导致当事人及亲属伤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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