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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处分公司财产引起不当得利之诉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原告英xx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x梅与潘x进于1997年2月1日登记结婚。潘x进在英xx杰公司任职期间,英xx杰公司于2003年2月17日汇至江苏省江阴市xx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8.3万元购买“中华”轿车一辆,后该车登记在潘x进名下,牌照号码为苏bhxxxx。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关x梅与潘x进的离婚案件中,关x梅在调解时表示,双方离婚后,苏bhxxxx“中华”轿车归潘x进所有。2006年11月,太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轿车归潘x进所有。

  2008年1月,英xx杰公司曾诉至江阴法院,认为其公司支付的购车款8.3万元系借给潘x进的,请求潘x进归还借款8.3万元;潘x进辩称未向英xx杰公司借款,且英xx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案英xx杰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撤回起诉。2008年4月17日,英xx杰公司认为潘x进取得的购车款8.3万元为不当得利,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离婚时处分公司财产引起的不当得利之诉,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不当得利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在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英xx杰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主张的权利(支付车辆首付款8.3万元)被侵害起计算。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2006年11月,太原中院判决苏bhxxxx“中华”轿车归潘x进所有,至此,英xx杰公司的车辆所有权(或车辆支付对价)受到侵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8年1月,英xx杰公司曾以首付款8.3万元作为借款向江阴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后又撤诉,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英xx杰公司又于2008年4月17日以不当得利之债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法院判决取得他人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苏bhxxxx“中华”轿车尽管登记在潘x进名下,但英xx杰公司支付8.3万元首付款是为购买车辆所支付的对价,并未直接给付潘x进。英xx杰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并无利益受损的事实发生,潘x进也未获得财产利益,显然英xx杰公司主张8.3万元购车款为不当得利之债要求潘x进返还,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即使英xx杰公司主张潘x进获得轿车为不当得利,直接起诉潘x进要求返还,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因为潘x进取得轿车所有权是依据太原中院的生效判决,并非“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法院判决不当,作为权利受损人英xx杰公司也应通过再审程序提出变更原判决之诉,然后才能要求受益人返还。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本案中,英xx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x梅将公司的财产在个人离婚诉讼中处分,其未获得公司的授权,也超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权限范围,应为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物权法都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的法律形式和途径,取决于英xx杰公司与关x梅协商,如果英xx杰公司追认或者关x梅个人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案情,由于涉案车辆苏bhxxxx“中华”轿车初始登记即在潘x进名下,潘x进根据太原中院判决获得所有权后无需变更登记,英xx杰公司作为车辆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关x梅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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